2015年6月14日,复旦大学医院管理研究所以“医药价格的核定与耗材采购操作的原则”这一热点问题展开了一场沙龙讨论。
本次沙龙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南医院举行。来自本市各大医院的院长、党委书记,上海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高校和医院管理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等20余名成员参加。
沙龙由浦南医院院长刘卫东主持,采用主题发言、讨论、点评相结合的形式,就医药价格核定与耗材采购操作原则的主题,进行深入研讨。
在主题发言中,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据医保处处长张超从微观经济学原理入手,介绍了我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历史沿革和现行规定,结合发达国家药品价格管理的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聚焦药品价格形成和事后监管各环节的重要平衡关系,提出了政策建议。徐汇区卫生计生委主任刘诗强以“药价放开”新政为切入点,深入分析药品和耗材定价现实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近期政府主导、招标限价、参考定价;远期打包收费、合理使用的政策建议。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副主任陈方以时间为序,回顾了我国价格管理尤其是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文件,以及上海市建设耗材使用信息公示平台的有关情况,重点介绍中国香港和美国medicare医疗服务定价和收费管理的经验,提出了医药价格核定的本质是处理国家、公民和医药行业关系的核心论点。
在讨论环节,与会的专家学者着重就4个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一是医药价格由谁核定;二是医药价格如何核定,应当定哪个价;三是药价放开政策的结果预判;四是招标以后 “二次议价”形成的利润空间由谁享有。大家认为,现有的取消药品政府定价的政策是多方博弈的结果,尽管政府放开了对药品的直接定价,但仍然通过招标对药品价格实施管控。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各界普遍对医保掌握“买单者”的主动权寄予期望,医保可在现有的招标采购价的基础上,增加医保支付价,实现有效引导和约束,或由医保代表医院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实现单一货源、量价挂钩,推动药品价格的理性回归。药价放开政策实施以后,应当一并考虑对医疗机构的补偿问题,根据政策安排,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和药品加成,同时,调整部分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收费标准,医保基金的总量和结构平衡十分关键。放开二次议价形成的利润空间,应由广大患者与医疗机构共享。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陈文教授、薛迪教授先后就三位发言者的主题发言作了点评,并聚焦政府直接定价的弊端、新政出台后将引发的药品价格形态多样化、未来不同类别药品的价格形成机制、打包支付的国际趋势等内容,阐述了个人对“医药价格核定的难点和改革路径”的思考。
在总结中,复旦大学医院管理研究所高解春所长在简述价格及其形成机制、医药价格的特殊性等微观经济学原理的基础上,明确指出,在现有的政策环境下,医保支付尚不健全,GPO组织的作用发挥尚不充分,政府简单放开医药价格,采用市场定价,后患无穷。近期发生的“地高辛”事件就是一个例子。只要存在供需矛盾,经营者定价在缺乏制约的情况下,会形成很大的风险。
从国际经验来看,采用医药价格政府定价的国家和地区数量最多,也有部分国家和地区采用医保支付定价,美国作为唯一采用市场定价的国家,其各类医疗保险在费用支付方面起到的作用全面而深入,与我国医保在严谨性、科学性、系统性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截至目前,我国医保仍以后付制、按项目付费为主。尽管如此,在政府放开药品定价以后,医保是必然的“接盘者”。非医保药品也应由医保来“接盘”。非处方药和非药品则可由市场定价。
我国以往由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确实存在成本测算不合理、容易滋生腐败等一些问题。之后,通过统一招标、药品加成,顺加作价的办法,以招标价格代替政府的最高零售价,产生的问题是医疗机构更多选用非招标的品目,导致招标“有价无量”、“一招就死”。于是,药品生产企业为减少损失,调整了投标价格,紧贴“天花板”投标,招标后的“二次议价”应运而生。“二次议价”在单一货源下,对控制药品价格产生了积极的作用,是GPO的一种重要形式。然而,在上海市各区的探索中,由于“二次议价”形成的利润空间分配在不同区域间存在差异,导致了“同城不同价”的情况。未来,GPO可成为医保之外的,药品和耗材价格形成的另一个重要的替代者。包括申康中心在内各类组织,以及基于网络平台开展的“团购”都可以实现GPO的功能。值得关注的是,GPO获得的利润空间应当由让利一部分给广大患者,在上海区域范围内形成“同城同价”。
综上,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选择简单放开医药定价的政府管控,会产生一系列问题,但如果能充分发挥医保、GPO的作用,或许是一次很好的改革探索。